面向新文科的保险学商法融合特色课程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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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新文科建设是引领中国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标志性举措之一①。2020年教育部发布《新文科建设宣言》,标志着新文科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教育部会同其他各部委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动文科间、文科与理工农医学科交叉融合。新文科建设正在突破“旧文科”学科分工、专业细分的限制,从价值导向、育人模式、学科融合等多个层面实现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内涵式发展。
① 王丹:《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下的高校新文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商法融合是财经类高校开展新文科建设的路径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商”和“法”的结合是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培养“商法融合”的复合型人才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要求②。目前,与新文科人才培养模式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学科交叉融合和专业建设这两个比较宏观的层面,与课程建设相关的研究较少。作为新文科建设的路径之一,商法融合的关键是学科、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因此本文拟从课程建设的角度探讨在商科类课程的基础上进行商法融合特色课程的建设。
② 邹新月, 张军, 晏宗新:《财经类高校新文科建设“四融合路径”探讨》,《创新与创业教育》2021年第12期。
二. 商法融合特色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现状
一 商法融合人才培养模式
1 专业融合模式
商法融合人才培养路径应该是“双向多维互嵌共融”的,包括专业融合、课程融合、教师团队融合、文化融合等多个层面①。商法专业融合已经实践多年,比如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和西北大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设法律博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的联合双学位项目(JD/MBA),采用的是学生在商学院和法学院交叉学习的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在2007年建立“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人才培养方案推行的是“专业招生、分流培养”,形成了法商管理、法务会计、金融风险管理等本科特色专业方向②。西南政法大学设立劳动关系专业,满足企业对于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人才需求③。从专业融合模式看,国内外高校普遍采用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双专业双学位、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等方式。然而专业融合面临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设立门槛高,二是高考招生制度和双学士学位改革配套政策不充分,三是两学科课程简单叠加④。
① 梁宏中, 晏宗新:《新文科背景下商法融合复合型人才培养探讨》,《科技创业月刊》,2022年第15期。
② 中国政法大学2021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http://jwc.cupl.edu.cn/jxcg/bjs2021/fsfhxrc.htm,2021-12-15
③ 杨军安:《“法商融合”背景下我国外贸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北方经贸》2022年第4期。
④ 甘洁:《复合型人才视域下双学士学位项目的设立难题与实践进路——基于广西35所高校的调研结果》,《教育观察》2020年第9期。
2 课程融合模式
全球大学教改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淡化专业,强化课程⑤。因此,改善商法课程简单叠加的方法之一是建设商法融合课程。商法融合课程主要有嵌入式和融合开发式两种⑥。嵌入式就是将商法课程嵌入培养方案中。比如在金融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开设商法融合模块,建设诸如金融法基础、金融法案例分析、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等商法类课程。但是嵌入式课程主要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呈现,并且需要有学科基础课作为选修课。在必修和选修学分要求、选修课开课人数限定的影响下,嵌入式课程可能会形同虚设⑦。融合开发式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商法融合新课程,如法商概论和法经济学;一类是在原有课程的基础上建设商法融合特色课程。新开发的商法融合课程更偏重理论教学,而商法融合特色课程侧重于商法复合型应用。
⑤ 周光礼:《“双一流”建设中的学术突破——论大学学科、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教育研究》2016年第5期。
⑥ 梁宏中, 晏宗新:《新文科背景下商法融合复合型人才培养探讨》,《科技创业月刊》,2022年第15期。
⑦ 李哲, 易志高, 成春林:《新文科背景下金融学本科专业课程建设优化与发展路径探索》,《中国大学教学》2023年第10期。
二 商法融合特色课程的建设现状和难点
随着法律与经济的交织度不断提高以及课程思政关于开展宪法法治建设和道德教育的要求,商科课程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一些商法融合内容。而要更好地落实多层面商法融合人才培养目标,还需要鼓励和推动现有课程系统地开展商法融合建设。从当前的教学实践看,商法融合特色课程建设主要有三个难点:一是找准定位,明确商法融合特色课与嵌入式课程以及商法新开发课程的区别,才能确定课程培养目标;二是重塑教学内容,合理规划商法融合点;三是选择合适的教学模式实现课程培养目标,加强学生综合应用“商”和“法”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商法融合特色课程建设难点的应对思路
1 找准定位,明确课程培养目标
在“双向多维互嵌共融”的商法融合人才培养体系中,每一类课程融合模式都有独特的功能。只有角色定位清晰,嵌入课程、商法新开发课程、商法融合特色课程才能发挥协同发挥人才培养作用,实现精商守法、精商懂法、精商通法三阶递进目标。
(1) 嵌入课程的作用是聚焦特别法,目的是使学生精商守法。比如“金融法基础”和“金融法案例分析”的授课基础是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保险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这些也属于”商法学”的知识点,但”商法学”是法学类的专业基础课,不在金融专业的培养方案内。因此,针对金融法的嵌入课程可以与专业课程形成互补,使学生理解金融法律规范。
(2) 商法融合特色课程的作用是细化和拓展嵌入课程,目的是使学生精商懂法。比如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各个方面,嵌入课的教学内容受课时限制,只能在“全”和“精”之间进行取舍,因此,商法融合特色课程可以在“精”上做文章,比如”保险学原理”可以针对保险法的三大规范——道德风险防范、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制度和行业风险防范,紧密结合保险与风险管理、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保险经营与管理等课程内容开展商法融合教学。
(3) 商法新开发课程的作用是创新思维,目的是使学生精商通法。比如“法经济学”的教学目的是引导学生应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不同法律实施机制的运行效果和效率。同时学生还将了解法律归责和制度如何影响市场运作、资源配置、财富分配和社会福利等问题。
综上所述,嵌入课程、商法融合特色课程、商法新开发课程分别对应商法融合人才培养的不同目标,商法融合特色课程是对嵌入课程的补充,更注重法律实务和法律素养的培养,应该结合专业授课内容和相关法律规范开展教学设计。
2 求同存异,重塑教学内容
在传统文科视域下,商与法虽有联系但不紧密。新文科视域下,商法融合特色课程需要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与共同之处,合理规划商法融合点,重塑教学内容。
比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现象和行为,关注的是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最大的效益。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关注的是如何制定和实施公正、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两者的共同点都研究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都涉及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都关注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问题。区别在于经济学更强调实证性和实用性,关注经济行为的效果和经济规律的应用;法学更强调规范性和价值性,关注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所以选择经济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商法融入点,应用二者不同的思维范式分析上述问题能比较好地改善课程内容割裂、学生无法有机结合商与法的问题。
3 综合运用探究式教学方法,兼顾教学的系统性和学习自主性
好的教学模式不仅是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更是培养优秀人才,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我国的教学传统习惯于“以教定学”,教育方式变革的核心是改变授受式教学方式,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①。专业课程的教学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和运用多种教学模式。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的方法被统称为探究式教学方法,包括发现式探究教学、接受式探究教学和建构式探究教学②。
① 杨小微, 金哲, 胡雅静:《主动学习何以可能: 新中国成立70年教学改革的回眸与前瞻》,《中国教育学刊》2019年第10期。
② 丁邦平:《探究式科学教学: 类型与特征》,《教育研究》2010年第10期。
(1) 探究式教学方法的类型
第一,发现式探究教学强调直觉思维,教师只提供学习环境和条件。发现式探究教学注重的是学生探究的过程,对结果和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够重视。
第二,接受式探究教学主要通过学习教材或补充资料探究问题,使学生获得系统性的知识和思维探索能力。接受式教学与授受式教学虽然都是基于教学资料,但授受式教学是单向的信息传递,学生是被动地接受信息;接受式教学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应用体验和主题探究等环节,引导学生思考和互动。主题式学习(Subject Based Learning,简称SBL)是高校目前常用的接受式探究教学法。SBL源自美国的课程整合运动,通过设定主题将多学科的课程知识进行整合,通过任务驱动学生开展探究式学习③。
③ 高嵩, 陈晓端:《论当代主题式教学中的课程知识整合》,《课程.教材.教法》2020年第5期。
第三,建构式探究教学的本质是自我教育,教师的作用不是传递知识,而是提供支架让学生自己构建知识,比如PBL教学法。PBL其实有多种表示,高校教学改革中比较常用的有项目式学习法(Project Based Learning,简称PBL,为了以示区别,有时也被简称为PjBL)和问题式学习法(Problem Based Learning,简称PBL)。PjBL源起于杜威倡导的做中学,强调学生亲身参与最终完成一个作品或项目。PBL源起于医学教学领域,通过呈现真实的病例供学生诊断,有效发展了学生运用基础医学知识解决临床问题的技能。PBL的核心是解决结构不良问题,由教师提供需要探索的问题和问题情境,学生通过建组、收集信息解决问题、小组汇报和反思等流程深度参与学习,教师则从信息质量、策略选择、组织与交流能力、理解能力五个维度对学生进行评价。两种PBL都适用于学习跨学科融合内容①。PjBL一般用于计算机科学和工程学等学科,PBL一般用于医学、法律、金融等学科②。由此可见,商法融合更适合采用问题式学习法(PBL)。
① 朱宁波, 靳荫雷:《素养本位的跨学科主题学习:意义阐释与实施路径》,《教育科学》2023年第4期。
② 董艳, 孙巍:《促进跨学科学习的产生式学习(DoPBL)模式研究——基于问题式PBL和项目式PBL的整合视角》,《远程教育杂志》2019年第2期。
(2) 综合应用探究式教学方法的优势
专业课具有高度专业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适应社会需求等特点。高度专业性意味着专业课教学不能完全脱离授受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适应社会需求则意味着学生需要将课程内容内化为自己的知识。SBL的优点是能基于学生的认知视角进行教学资源重构,在保证课程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同时有机融入法学知识。缺点是对于如何设计任务,SBL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也缺少系统的形成式评价方法。如果教学设计不恰当,学生积极性调动不足,SBL很容易倒退回授受式教学。PBL的缺点是课堂教学组织难度大,应用不当会使得知识系统性丧失。优点是有一般化的教学流程和评价机制,对于学生问题解决能力具有正向影响③。在跨学科学习中,PBL能够较好地实现认知参与与情感参与的有机统一④。由此可见,SBL和PBL刚好可以互补,满足商法融合教学的需要。
③ 刘智, 吴伟, 姜倩:《问题式学习对大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影响研究——基于国内外31项研究的元分析》,《高教探索》2020年第3期。
④ 杜芳芳, 李佳敏:《基于问题的跨学科学习: 高校本科教学的改革路向》,《高教探索》2015年第10期。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课程内容的系统性、连贯性、互动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商法融合可以采用SBL和PBL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既定主题下,用PBL优化SBL教学流程。此外,教师还可以在PBL流程中嵌入发现式教学,突出学生在信息收集和解决环节中的直觉判断,使其与反思环节得到的结论形成差异性对比,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三. 商法融合特色课程教学设计——以”保险学原理”为例
一 ”保险学原理”建设商法融合特色课程的意义
1 适应社会对于商法复合型保险人才的需要
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寿险市场,也是亚洲最大的财产险市场。高速发展的保险业亟需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然而全国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从2015年的133所减少为2022年的117所(数据整理自2016—2023年《中国保险年鉴》),其本质是高校正在改变同质化办学,结合自身的特色进行专业设置的调整优化。比如南方医科大学在新医科建设中融入保险学,满足保险行业对医疗保险人才的需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保险学专业设立互联网保险研究中心,开设“保险数据挖掘”“保险科技专题”等新课程,适应保险行业对保险科技人才的需求。
除了与医学、数字科技相融合,保险还可以和法律融合。随着保险数字化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剧增,保险机构的产品运营、核保、理赔等职位越来越需要商法融合型的保险人才。这是因为保险具有金融和法律双重属性。金融属性是保险的外在表现,一方面是因为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获得保险人在保障范围内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另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通过筹集保费参与社会资金融通,获得保险资金保值与增值。法律属性是保险的内在本质,保险的金融属性要通过复杂的条款设计才能得以保障。商法复合型的保险人才能在保险合同及法律框架下满足人民对保险的需求,推动中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2 改善学生对于保险认同度低的教学痛点
保险学常规教学面临的教学痛点之一是学生对保险专业的认同度低。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保险属于体验感较差的弱需求品。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概率性事件,为此支付保费会使人们产生“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我交的保费就拿不回来”的损失感。二是社会对保险的刻板印象影响了学生对于保险的客观认知。但其实优秀的保险从业者谙熟消费者心理,能够为其规划合适的保险配置方案,满足其财富传承、税收筹划、风险分散和补偿,甚至是公司治理等需求,这些都涉及法律方面的知识。
鉴于此,”保险学原理”商法融合特色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对接社会需求,保证课程的逻辑性,加强课程的应用性,提高学生参与度。
二 综合探究式商法融合教学模式
学生在自主性学习中一般会经历确定学习目标、激活前知、阅读和理解资料、积极实践探索、自我检测和反馈、整合和总结六个阶段。据此,”保险学原理”的商法融合教学采用综合探究式教学模式,即根据主题式学习法搭建教学框架,根据问题式学习法规划教学流程,以发现式学习法优化问题式学习(图 1)。
1 基于SBL主题选取原则搭建教学框架,设计教学主题
SBL主题选取原则是体现学习同自然、社会、生活的联系、满足学习者的兴趣。因此”保险学原理”按照保险需求者的认知规律将教学内容重构为依次递进的五个主题:第一,我需要保险吗?与之相应的教学内容是保险与风险管理。第二,我需要什么保险?与之相应的教学内容是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各类险种介绍。第三,怎样看懂保险条款?与之相应的教学内容是保险原则和保险合同。第四,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与之相应的教学内容是保险争议处理原则。第五,万一保险公司破产,我的保单怎么办?与之相应的教学内容是保险业法。
涉及保险法律知识的课程主要有”商法学”和“金融法”。”保险学原理”与这两门课程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保险原则和保险合同。差异在于前者探讨的是保险在家庭资产配置或企业风险管理中的经济效用,后者分析的是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保险经济效用的实现要以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为前提,保证保险合同效力的关键是合同主体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双方意思表达不一致时需要依据保险原则和保险争议处理原则解决争议。由此可以确定主题三、主题四和主题五都是适合开展商法融合的教学主题。
2 采用PBL细化主题式学习流程,以发现式学习优化PBL
问题式学习(PBL)有明确的学习流程,可以弥补主题式学习(SBL)流程设计方面的不足。问题式学习的关键是“问题”设计,提倡在真实或接近真实的问题情境中调动学生学习的能动性,通过不断的反思和递进式探索构建多学科知识体系和解决问题的优化方案。问题式学习的一般流程是创设情境、自主探究、合作讨论和总结评价。考虑到直觉判断与理论分析的差异性有助于强化记忆,而发现式学习的优点是重视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能力,对PBL进行了优化,构建了适合商法融合主题的教学流程(图 1),包括:构建场景、描述案例、定义问题;直觉判断;案例解析;直觉判断和理论分析的差异性讨论;强化练习;分析报告评价;自主探究和反馈。
3 设置学习情境,整合商法融合教学资源,优化评价方式
第一,构建情境,设计有效问题。课程根据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与生效、理赔这条时间线构建三类场景,在场景中精选案例设计问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金融法院公布的保险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筛选出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设计有效的问题。
第二,根据重构内容丰富学习资源,为学生参与PBL设计问题,提供参考资料。课程按照专题整合教材、MOOC、时事新闻、保险产品库和保险纠纷案例库,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问题式学习不是放任学生毫无头绪地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课时量有限的情况下,教师需要在主题中循序渐进地嵌入与已学知识点相对应的案例。
第三,优化评价方式。课程应用超星学习通的PBL功能分配角色,记录学生阅读、讨论、批判式反思等学习行为。如图 1所示,学生的每一项学习行为都有对应的分值,学习过程对学生本人、同学、老师可视,可以真实客观地进行教师、组内成员、组间的全过程评价。
三 综合探究式商法融合教学应用举例
1 设定教学主题和学习情境
意外伤害险属于第二个主题“我需要什么保险”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是理解意外伤害险中意外伤害的概念、意外伤害险的可保风险与责任范围、意外伤害险的种类和意外伤害险的给付方式。根据SBL主题选取原则,教学主题可以设定为特种兵旅行涉及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这个主题整合了风险管理、险种概述、意外险纠纷处理原则、《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意外伤害险赔偿原则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学生能从保险和法律的双重视角认识和理解意外伤害保险。
2 应用综合探究式学习模式开展教学活动
(1) 课前鼓励学生做直觉判断,引导学生进行发现式学习
贴近生活的教学主题能引导学生自然而然地进行思维发散并提出问题,如特种兵旅行会面临什么风险?有必要为旅行购买保险吗?意外伤害险种类繁多,需要购买专门的旅游意外险吗?这些问题体现了发现式学习的特点。相比平铺直叙的授受式教学,主题式学习使高度抽象和一般化的教学内容与现实应用场景相结合,加深了学生知识内化的程度。
此外,意外伤害险教学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不良结构问题,即通常语义中的意外伤害并不是意外伤害险定义的意外伤害。这一认知偏差是造成意外伤害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这部分内容的课前工作不是要求学生做相关知识点预习,而是由教师提供产品素材,请学生在课前罗列旅行中的风险,并根据直觉选择一款自认为最适合旅游的意外险产品(如表 1)。通过这个直觉判断检视学生对于意外伤害的概念以及保险责任的理解。
表 1 PBL不良结构问题学习素材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期限 保险责任 身故/残疾给付条件 A-旅游意外险 旅行期间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 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B-综合意外险 一年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猝死 意外伤害是造成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C-生存保险附加长期意外险 最短30年 意外身故、意外高残 意外伤害是造成身故或伤残的唯一且直接原因 (2) 课中突出对比专业分析与直觉判断,解决结构不良问题
课中,教师可以通过学生直觉判断与专业分析的差异引导学生思考。旅途中的常见风险包括食物中毒、中暑、猝死、高原反应、交通意外等。直觉上这五种风险都属于意外。但是保险定义的意外需要满足未能预见、非本人意愿、非身体内部原因、事发突然这四个条件,因此前四种风险都不在意外伤害险的保障范围内。
(3) 课中基于情境开展商法融合教学
理论上,近因原则是用来判断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实践中,风险事故有可能是保险合同的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了多因一果比例赔偿原则,但是具体到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条款中做出直接原因、近因或是诱因等不同约定。因此,多因一果比例赔偿原则的适用性还需要结合保险产品进行讨论。
教师提供情境,即假设被保险人因遭遇交通事故诱发心脏病死亡,学生根据表 1提供的三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条款,重点讨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三款关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将交通意外界定为赔付的直接原因、近因还是诱因?三个条款最终导致的理赔结果是什么?通过一系列问题,教师向学生强化了仔细研读保险条款的意识,提供法律分析框架为学生思考此类问题指明方向。
(4) 课程思政融通事实理解和意义生成
如前所述,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但是表 1中的产品B却将猝死纳入了保险责任。考虑猝死发生的可能性和几率,以及人们对于意外的第一反应,将猝死纳入保障范围体现了保险公司处理保险与人民的关系,助力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努力。
(5) 课后强化练习
保险商法融合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避免直觉判断,强化其应用商和法的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后强化练习的方向有两个:一是强化学生对于意外伤害险可保风险的认知。教师从新闻案例库中筛选与意外相关的新闻,比如“挤痘痘导致瘫痪”“自嗨锅食物中毒疑云”“艺人录制综艺节目猝死”等事件,请学生分析上述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险的可保风险。二是开展商法融合应用实践。请学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各保险公司官网或保险经纪平台检索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分析这些产品是否相比课堂介绍的三款产品性价比更高,保险责任更宽泛。
四. 商法融合教学效果评价
一 找准了数字保险时代保险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
数字化不但改变了商业形态,很多专业顺应数字化趋势,开展专业数字化转型,但这也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专业重复建设。数字保险在改变保险业态的同时也改善了消费者保险素养,激励了消费者对保险功能的多元化需求。保险商法融合教学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在家庭财富传承、资产保全、合理避债、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数字保险时代,商法融合也是高校结合学科优势,响应新文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的方向之一。保险学基础课程开展商法融合特色课程建设为探索多元化商法人才培养模式积累了经验。
二 综合探究式学习模式符合学生认知特征,激励学生自主学习
学生在成为优秀的保险从业者之前,首先是潜在的保险消费者。发现式学习、主题式学习和问题式学习相结合的探究式教学模式符合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帮助学生构建商法融合的知识体系,以真实或贴近真实的场景及安排强化学生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和学习自主性。
三 商法融合丰富了学生对保险的认知维度,提高了专业认同度
保险与风险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风险又与法学、法律密切相关。法律负责对风险定性,保险负责对风险量化。接受良好教育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保险课程学习是提升金融素养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保险的弱需求性、保险合同的射性性、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特点造成学生对保险的专业认同度低。”保险学原理”落实商法融合使学生能充分认识保险的金融属性和法律属性,除了帮助学生建立完备的保险知识体系,还从法律的角度使其理解保险合同对于风险和保障的安排,掌握保险纠纷处理原则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法融合使学生对保险形成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知,对保险有了更高的认同度。
四 知识性和价值性相统一,便于开展课程思政
保险业是特殊的服务行业,关系着消费者的生老病死和经济社会的风险韧性及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保险对外开放力度加大、保险创新、保险衍生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侵蚀保险资产、破坏保险秩序的金融案件也呈高发态势。因此,在保险课堂教学中贯穿保险法律教育,使学生不仅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同时也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深化对法治理念、法制原则、重要保险法律概念的认知,准确理解并自觉践行保险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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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PBL不良结构问题学习素材
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期限 保险责任 身故/残疾给付条件 A-旅游意外险 旅行期间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 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B-综合意外险 一年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猝死 意外伤害是造成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C-生存保险附加长期意外险 最短30年 意外身故、意外高残 意外伤害是造成身故或伤残的唯一且直接原因